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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行使规划管理方面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,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。 二、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。 三、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。 四、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。 五、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。 六、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的行政处罚权。 七、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。 八、履行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省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。